关于宜昌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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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五届人大七次会议 第361号建议的答复 分类:A 梅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免征营业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国全面推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社工服务中心涉及营业税问题已经改征增值税。 一、原营业税下,社工服务中心提供服务没有相关免税政策。 相关政策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通知规定: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法规,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四)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法规执行。 同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号)的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二、营改增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由此可见,目前平移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只指财税[2016]68号文明确的党费、团费、会费。 三、2013年以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等,对于月销售额3万(按季9万)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从您的提案内容看,该社工服务中心应该属于能够享受优惠的范围。 四、由于增值税减免税的制定权在国务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市国税局将就您提出的议案建议积极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争取能出台专门针对社工服务行业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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